浪潮新闻刚刚从广西警方获悉,防城港“亮证女”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 月 22 日 17 时 45 分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 A6874P 的黑色奔驰 SUV 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威胁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某某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条文附后)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
防城公安分局江山边境派出所目前已经将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 8 月 5 日至 8 月 10 日。
8 月 1 日以来,浪潮新闻追踪报道了广西“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引起全网关注。8 月 3 日,广西防城港市委市 *** 调查组通报了事件调查结果,称涉事女司机侯某某是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员工,并非公职人员,她在争执中亮出的证件是其丈夫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来源:浪潮新闻记者 吴祖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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