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撸宠馆的猫抓伤顾客被判赔医药费,不服提出上述,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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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女生张某某在 *** 平台下单订购西安某撸宠馆处的撸猫撸狗双人套餐,没想到当她在馆内平台与朋友交谈时,该馆内的猫突然跳至张某某腿上并抓伤了她的双腿。

随后张某某到西安大兴医院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2859元,被诊断为:双侧大腿猫抓伤(Ⅲ级暴露)。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撸宠馆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859元。该撸宠馆不服,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本案二审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撸宠馆资料图片(来源:大众日报) 

猫抓伤顾客腿部,撸宠馆一审被判赔2859元

判决文书披露,2023年8月24日13时58分许,张某某在 *** 平台下单订购西安某撸宠馆处的撸猫撸狗双人套餐。当日14时许,张某某及朋友进入西安某撸宠馆,撸宠馆的工作人员核验订单并告知进店须知。

同日15时11分许,张某某坐在馆内平台与朋友交谈时,该馆内的猫突然跳至张某某腿上抓伤张某某的双腿,张某某在现场立即查看伤情。后张某某在西安大兴医院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2859元,被诊断为:双侧大腿猫抓伤(Ⅲ级暴露)。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见,张某某坐在馆内平台与朋友交谈时,馆内的猫突然跳至张某某腿上,抓伤张某某的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

撸宠馆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张某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而撸宠馆未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其损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撸宠馆应对张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

经核对张某某提交的医疗票据及诊断证明,确认医疗费为2859元,应由撸宠馆承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撸宠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859元。

撸宠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辩称已告知对方风险

涉事某撸宠馆的经营者王某在一审后不服提出上诉称,张某某进店后,有工作人员告知了进店须知,以及相应的风险,包括购票界面也都有进店须知和风险告知,张某某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如果觉得有风险,或者接受不了有风险,可以选择不进来体验;

其次,猫咪抓伤并非故意,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腿躲避,导致猫踩空,从而伸爪子抓伤;最后 *** 所有猫狗都是疫苗齐全,是不可能有狂犬病的风险。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对此,张某某表示,她做出躲避动作是人之常情,正常躲避行为与被猫咪抓伤不存在联系。关于疫苗齐全问题,张某某被抓伤后曾要求店家出示猫咪接种疫苗记录,但当时店铺内的男性员工声称抓伤张某某的猫咪是在外面养到三个月后才进入店内的,因此店内并无疫苗接种记录,后期见张某某态度强硬要报警处理,才称猫咪已经接种疫苗,商家前后说辞不一致让她对此产生怀疑。

并且就诊医院急诊科医生表示,即使猫咪已经接种疫苗,只是降低了狂犬病病毒的传播风险,必须接种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疫苗。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撸宠馆免责公告无效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店内消费过程中被宠物猫抓伤,根据西安某撸宠馆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某在消费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西安某撸宠馆依法不具有免责条件。

此外,西安某撸宠馆内张贴的“ *** 不承担个人打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了西安某撸宠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一审法院经核对相关医疗费票据,认定西安某撸宠馆应赔偿张某某医疗费2859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西安某撸宠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8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了国内多家撸宠馆,一家撸宠馆工作人员称,他们店里的猫狗都打了疫苗,如果在店内不慎被猫狗抓伤的话不需要打狂犬疫苗,想要打疫苗的话是消费者自己买单,进店时也要求消费者签署免责声明,“如果你被某只猫抓伤了,可以查这只猫的狂犬疫苗接种证书,我们不负责报销(医药费)。”

原标题:《女生在撸宠馆被猫抓伤花了2859元,商家称已张贴免责公告不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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