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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