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人才留在公司长期稳定工作,某公司向特定范围的员工发放低息贷款。一员工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还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9月8日消息,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企业与员工间因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
李某是某融资租赁公司员工,2018年11月,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约定由公司向李某出借100万元用于李某购房,借款利息为年息2%,利息总额为10万元,借期五年。借款总额及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一次性还清。
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员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或款项(利息)未清偿前要求离职的,公司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员工立即向公司还清借款本金和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应偿还的利息。如果员工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未能按期还款,亦或逾期不还款,公司有权追回所有款项,并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在借款期限内,李某与公司之间因劳动争议涉诉。直至借款到期,李某未向公司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员工购房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到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遂判决李某归还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李某不服,以公司借款行为无效、其不应支付利息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涉《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的整个签订及履行过程来看,某融资租赁公司款项出借的对象仅限于李某等少数特定范围员工,借款对象具有限定性而不具有对外性。
从公司出借资金的额度看,福利借款占公司自营资金比例较低且使用的资金属于公司盈余资金,并不会因此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提高业务风险。且上述借款在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按要求需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其符合用款条件,并经过公司内部的严格审批流程。
同时,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为年息2%,借款期间内无需偿还本息,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利率标准低于同期各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认为该借款行为具有营利性。
综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借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表示,实践中,一些企业为留住人才,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往往会对部分核心岗位员工提供诸如健康保险、退休金计划、培训机会等多种途径的福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这些提供福利的方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根据监管规定,我国对企业开展贷款业务有特殊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企业在制定福利贷款制度时,应事先估算好贷款额度、使用资金的性质及占公司自有资金比例。如企业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借款,则有可能构成营利性贷款,将“福利贷”变成“违法贷”。同时,公司开展“福利贷”并非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如相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率或者逾期利息利率远高于同期各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标准,则难以与“福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