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前不久,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的“震虎价”营销宣传案也在其中。
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某虎养车”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023年9月,被告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推出“震虎价”养车服务的低价营销活动,在相关宣传文章、视频中有以老虎形象拟制的汽车维修人员手持带有“虎”字标识产品的画面,其中“虎”字与“某虎养车”所采用的特殊美术字体的“虎”字字体相同,还使用了“养车也‘虎’弄?”“震虎价不虎涂”“震虎价不虎弄”等文案。某途公司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震虎价”宣传标语中所谓的“价格比友商低5%”,容易使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产生误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震虎价”系列营销活动本身也属于商业诋毁行为,判赔偿原告500万元。
“震虎价”被纳入更高法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宣示类似的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也是给当下 *** 营销提了一个醒:营销玩梗别过界。
近年来,基于 *** 社交裂变、情绪化传播等特点, *** 营销(特别是大厂之间的竞争),动辄剑拔弩张,*味越来越足,口气越来越冲,谐音梗、漫画图、拟制人全线出击,且把营销结果摆在一边,一定要在话头上占据上风,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
结果,各种古灵精怪的营销案例频出,“吃瓜群众”乐在其中,比如前不久的外卖团战营销,就成了谐音梗的PK。但是,在嘻嘻哈哈的 *** 营销玩梗狂欢当中,还是有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这一次更高法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震虎价”之类表述构成商业诋毁。
虽然“震虎价”“养车也‘虎’弄?”“震虎价不虎涂”等表述,没有直接贬损竞争对手,但是,市场参与者都清楚这种表达是在“阴阳”谁,也客观上会影响对手的声誉。显然,“震虎价”等营销表述具有暗示性、指向性、贬损性,损害了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高人民法院把这起看似“口水”之争的案例纳入典型案例,也是希望规范竞争规则,落实中央反对“内卷”式竞争的要求。“内卷”式竞争不仅包括无意义的卷产能、卷价格,也包括卷营销上的口嗨、阴阳、贬损竞争对手。市场有竞争才有活力,但竞争不能异化为编段子、玩谐音梗来诋毁对手。
企业营销要绷紧公平竞争这根弦儿,要杜绝“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营销突出自身要诚实,对比友商也别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