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原一级巡视员付国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付国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付国祥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被告人付国祥利用担任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党委书记,钟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原盘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书记,水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六盘水市委常委、盘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征地拆迁、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国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付国祥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付国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