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10月14日消息,湖州市食药安办遴选该市近3年食品领域违法案例,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湖州主场活动现场发布9个典型案例,涉及假羊肉、过期鸡翅、冒牌蓝莓等。
其中,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公安分局捣毁假羊肉制售窝点1处,扣押假羊肉半成品3吨、成品羔羊肉1000余盒。涉事公司将猪、羊肉注水后,按照猪肉55%、羊肉30%、羊脂肪15%的比例混合后 *** 成火锅卷,冒充纯羊肉进行销售。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南浔钱某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4年7月,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泥鳅恩诺沙星超标。经溯源,该批次泥鳅为南浔区钱某某销售。经查,钱某某从事水产收购工作,该批次不合格水产品由钱某某收购后进行销售,因时隔数月无法溯源,钱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9月,南浔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太湖新区矫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年4月,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公安分局借助快速检测发现线索,经分析研判,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假羊肉制售窝点1处,扣押假羊肉半成品3吨、成品羔羊肉1000余盒。经调查,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矫某等人,为谋取高额利润,组织工人将猪、羊肉注水后,按照猪肉55%、羊肉30%、羊脂肪15%的比例混合后 *** 成火锅卷,冒充纯羊肉进行销售,产品销往浙江、安徽、江苏等地。2024年1月,矫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
湖州某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湖州南浔某食品厂存在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日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鸡全翅22箱分三批次与未过期鸡全翅混合投入生产,生产出成品共计197kg,随后将上述成品鸡翅对外销售。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的涉案产品五香鸡翅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未检测出亚*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等食品添加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25元与违法生产的五香鸡翅73.95kg,罚款人民币75000元,罚没款合计815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波某食品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4年1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企业实名举报,反映有企业冒名向其合作商供货。经查,涉案企业宁波某食品公司自2022年5月至案发期间,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冒用他人厂名的标签,将自行收购的蓝莓加工成“速冻蓝莓”并对外销售,该类假冒他人厂名的“速冻蓝莓”涉案货值金额29.1万元,违法所得1.4214万元。2024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湖州安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过期啤酒案
2024年7月17日,根据已查获的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酒烧菜的线索,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供货商湖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工作电脑系统中备注标有“过期酒烧菜”等相关内容,且该公司销售业务员确认餐饮店查获的过期酒系由公司配送。经查,湖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开始,以10元/箱的价格,向客户配送、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啤酒共计340箱,违法所得3400元。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吴兴某母婴用品商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食品案
2023年7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吴兴某母婴用品商行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查,该商行货架上有“某深度水解母乳营养补充剂”“某母乳添加剂”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商品。经翻译服务机构出具翻译文书,上述产品英文外包装标注有“适用于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等内容。经查询总局平台及协查品牌国内 *** 公司,两款产品均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产品,且未在我国进行注册管理。同时查实另有一款食品无中文标识标签。2024年6月5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该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对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75604元。
案例七
长兴蔡某某限制食品行业从业案
2023年5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排查线索对泗安浙皖综合市场内蒋某销售的年糕进行执法抽检,检测结果显示,上述年糕中含有国家标准中不得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经查,不合格年糕的生产方为长兴泗安蔡某年糕加工厂。根据法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立案并侦查终结后,2023年12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4800元;判处经营者蔡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禁止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八
吉林某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年11月中旬,安吉县公安局接到某品牌白酒 *** 商楼某红举报,称县域内有人长期销售假冒该品牌白酒。经缜密侦查,发现以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起在安徽省等地长期生产假冒该品牌白酒,并面向华东地区销售。经调查,周某等23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未获得该品牌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实施制造、帮助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致使大量假冒该品牌白酒流入市场,严重损害该品牌声誉,严重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2024年12月,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相关涉案人员有期徒刑1至3年不等,并处3万元至54万元罚金。
案例九
长兴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4月16日,长兴县公安局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称:长兴县太湖街道海陆新都汇附近有人在销售减肥产品,部分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出现心悸、食欲不振、头晕呕吐等不良反应。经检测,在产品中检测出“*”成分。经查,从2020年下半年起,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从网上购进*原料、果粉和胶囊,在湖北省某地一民房内自制减肥药,后销售给杨某等 *** 商,再销售给其下面客户的犯罪事实。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生产有毒有害减肥药窝点1个,查处存放有毒有害减肥药仓库1个,现场查扣散装减肥药糖果、胶囊3万余粒,盒装减肥药80余盒,销售 *** 涉及省内浙江、湖北、河南、河北、新疆、安徽等十余个省。2023年11月,李某等人被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不等,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