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释法,向社会传递禁止任何形式对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的信号。
10月15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典型案例涉及持射钉器改制的*致人轻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 *** 非法买卖、邮寄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等。
更高法表示,这些行为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对于依法构成刑法之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之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射钉器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进行作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钉器易获得、易改装的特点,通过购买关键零部件对射钉器进行加工 *** 、组装、改装等,非法制造成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危险。”更高法表示,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更高法指出,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对涉枪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司法底线、进行规则指引,向社会传递禁止任何形式对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的信号,强化公众对枪支管制的重视和敬畏。”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何某、刘某容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系经过改制,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 *** 商董某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 *** 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 *** 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
现查明,二人共计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36支,获利16324元。上述36支“某某X7*”(34支已加装免顶铁片等配件)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容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邮寄枪支36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何某、刘某容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何某、刘某容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射钉器作为建筑装修施工中常用的一种紧固工具,在使用时须顶住墙体等硬物方可击发。不能在脱离硬物支撑条件下直接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是五金工具射钉器和刑法意义上枪支的关键区别。”更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刘某容将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在网上销售、邮寄,并提供组装、改造教程,购买人员收到后进行加装免顶铁片、枪管、击发装置等简单组装、改造,即可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一旦流入社会,易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明知是改制后的射钉器而非法买卖、邮寄,无论其动机目的为何,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高法强调,审理法院对为了牟利而通过 *** 销售、邮寄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定罪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对涉枪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