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普信评)
2025年9月30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或“公司”)发布公告称,“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应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兑付,由于不能确保在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后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有能力清偿其他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公司无法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就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我们认为,天安财险资本补充债券无法按期兑付是符合其合同条款约定的1。该债券无法按期兑付证明了在目前国内的监管环境下,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能够按照其合同约定发挥损失吸收的功能。
监管机构对天安财险采用了“新设承接+破产”的风险处置方案。对于天安财险依法开展的保险业务,其后续保险责任不会受到本次资本补充债券无法按期兑付事件的负面影响。承接天安财险保险业务的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财险”)由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成立于2024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同意申能财险受让天安财险的保险业务时,要求 *** 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申能财险实际控制人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国资委全资持股的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国资参与险企风险处置,可充分依托地方 *** 的资源禀赋与信息优势,落实属地责任,更有效地进行风险处置;这种方式也有助于构建央地协同的风险分担机制,防止风险向中央过度集聚。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不会直接减记,但由于含有次级条款和递延支付条款,其信用风险仍高于保险公司的一般债务。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不同的是,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不含减记或转股条款,但含有递延支付条款,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债券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作为国内近年来首例未能按期兑付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我们预计天安财险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在公司正式宣告破产清算前不会直接发生减记,但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券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全部的本金和利息。2025年6月1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对天安财险吊销业务许可证。据公司称,“已与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开展积极沟通,全力配合债券持有人的相关诉求,后续将在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中对本期债券统筹安排、处理”。
对于业务稳定性欠佳、财务实力偏弱的中小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工具,投资人需要对其兑付风险提高关注。我们注意到,在与天安财险同一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中,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还有一只2015年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仍在存续期。该债券将于2025年12月到期。这只债券和天安财险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均在2020年出现首次利息展期,风险处置期间债券计息挂账。2023年10月监管机构发布公告,同意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人寿”)受让天安人寿的保险业务及相应资产和负债,并要求中汇人寿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天安财险的 *** 公告中未提及债权人权益。我们将密切关注天安财险和天安人寿发行的这两只资本补充债券的最终处理结果。我们认为,如果债权人最终发生实际损失,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未来发行资本补充工具将造成一定影响,主要包括发行成本上升、投资人准入门槛提高等。
1根据该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只有在确定偿还资本补充债券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天安财险最后一次公布偿付能力相关数据是在2020年4月30日,其披露的截至2020年1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1.74%和237.24%。2020年7月17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对包括天安财险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和2家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此后,天安财险未再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