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 *** 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更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更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 *** 购物、 *** 服务、 *** 金融借款、 *** 小额借款、 *** 著作权、 *** 域名、 *** 侵权、 *** 产品责任、 *** 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规定》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改革要求,结合 *** 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 *** 案件。《规定》的出台,对有效回应 *** 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强化 *** 空间治理司法保障,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之一,新增四类 *** 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 *** 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 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 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 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 *** 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 *** 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 *** 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 *** 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 *** 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 *** 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 *** 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 *** 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 *** 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 *** 上完成的 *** 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 *** 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第四,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 *** 数据监管、 *** 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 不正当竞争监管、 *** 交易管理、 *** 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 *** 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 *** 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 *** 数据纠纷、 ***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 虚拟财产纠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域名纠纷、 *** 购物合同纠纷、 *** 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 *** 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 *** 空间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