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改写了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通行做法。
10月14日,澎湃新闻从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一起“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件作出生效民事判决。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判决支持了投保人通过遗嘱将终身寿险的身故受益人由“法定继承人”变更为其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并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完成变更。该机构将在投保人身故后负责领取保险金,并将其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有学者认为,该案不仅确认了法人可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更在司法层面打通了“保险+遗嘱+公益”的财产传承路径,案例具有创新探索意义。
投保人更改受益人遇阻,协商无果后起诉保险公司
2023年10月26日,投保人万琳(化名)于上海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约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万琳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基本保险金额为94.535万元,保费35万元,交费期3年,保险期限为终身。
投保后,万琳希望将保险金用于公益捐赠,原计划直接指定中国红十字会为受益人。但在咨询过程中她发现,若指定非法定继承人的机构作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内部审核严格、流程复杂,可能给受赠机构带来较大行政负担。此外,红十字会在后续对接理赔、确保资金用于指定项目等方面也可能面临操作困难。
为实现公益意愿,万琳转而求助专业机构,通过中华遗嘱库订立正式遗嘱,指定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作为其遗产管理人及保险金受遗赠人,委托该中心在其身故后领取保险金并捐赠给红十字会。
然而,当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据此向人保上海分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时,遭到对方明确拒绝。即便万琳委托律师两次发送律师函进行沟通,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8月29日,万琳委托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变更保单的身故受益人。
争议焦点:法人能否成为寿险受益人?
庭审中,“法人能否成为寿险受益人”成为争议核心,双方围绕法律适用、合同条款等展开辩论。
作为被告方的人保公司提出多重理由,坚决拒绝变更:其一,从制度功能看,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四十条,主张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限于自然人,因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于为家庭成员提供经济保障和抚恤,法人不具备“生活需求”,允许其作为受益人可能偏离保险本质,甚至引发道德风险与洗钱隐患。
其二,从合同与系统层面,保险公司指出,现有保险合同条款隐含“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前提,公司业务系统也未设置法人身份信息的录入路径。如同意变更,将涉及合同修订、系统改造与流程重构,显著增加运营成本,影响产品稳定性。
其三,在监管与行业惯例层面,保险公司强调,我国监管部门对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长期持审慎乃至否定态度,行业通行做法亦不支持。此外,现行规章要求登记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自然人属性信息,法人客观上无法满足此类登记要求。
对此,原告方辩护律师如此回应:首先,现行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主体限定于自然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受益人,法无禁止即可为。其次,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万琳的变更意愿明确、程序正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益捐赠,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不应受到不当限制。
法院:支持变更,法律未禁止法人作为受益人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并从三个层面系统阐述了裁判逻辑:之一,法律层面并无禁止性规定。保险法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任何“人”作为受益人,该“人”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受益人主体性质作出限制。
第二,保险合同亦未排除法人资格。合同中要求受益人提供“身份证件”仅为识别身份的方式之一,不能因保险公司自身系统不支持法人信息录入,就剥夺被保险人指定法人作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被保险人已完成变更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万琳通过微信沟通、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方式,已清晰、有效地表达了变更受益人的意思,符合变更的实质条件,保险公司应依法配合办理手续。
据此,法院判令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将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判决系创新性探索,建议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社会财富积累日趋庞大。遗产捐赠作为慈善捐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仍较低。
“用遗嘱来捐赠保险金的做法,在国内属于创新性探索。根据能公开检索到的信息,尚未有先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兼家风传承与慈善信托委员会总干事傅昌波表示,此案系国内首次通过司法判例确认公民可借助“遗嘱+保险”实现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具体体现,该模式有效融合遗嘱与保险的工具价值,既尊重个人生前财产安排,又实现身后慈善意愿,有助于激励公众参与公益。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表示,此案整合了“遗嘱、保险、遗产管理”三大传承要素,本质上是通过遗产管理人实现类似信托的“财产独立管理与目的执行”功能。
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内容,参照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责任,设定严格的违规追责机制,并鼓励专业机构参与,以提升执行公信力。
“该判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打破了行业惯例对法律适用的不当束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萍建议,保险行业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法人受益人资质审查标准”,并开设“公益保单捐赠专项通道”,在回应社会需求的同时拓展业务空间。
她同时表示,现行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对“受益人变更”的规定较为模糊,需在修订中细化“受益人主体范围”“变更程序”,以此明确法人作为受益人的条件与权利义务,为行业提供明确指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龙翼飞认为,遗嘱自由是民法典自愿原则在继承编的体现,保险活动亦以自愿为基础,“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是‘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他为此建议,应将本案纳入更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并为未来保险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提供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