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将射钉器改制成*用于打鸟、打野兔,更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指出:未用于非法用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10月15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持射钉器改制的*致人轻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 *** 非法买卖、邮寄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等,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典型案例中有的适用缓刑,体现了司法宽以济严,鼓励自首、立功,以及主动上缴枪支等行为。
射钉器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进行作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钉器易获得、易改装的特点,通过购买关键零部件对射钉器进行加工 *** 、组装、改装等,非法制造成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危险。”更高法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出于个人收藏、爱好等目的或者历史遗留等原因非法持有,未用于非法用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宽处理。”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孙某刚曾从事装修工作,为此购买2支射钉器和射钉弹。2021年12月,孙某刚为增加射钉器威力用于打鸟、打野兔等,先后从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和钢珠,利用角磨机、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装握把。
202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涉枪线索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孙某刚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射钉器改制的*2支和射钉弹、钢珠若干。审理中,经对孙某刚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孙某刚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惩处涉枪涉爆犯罪必须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要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价值观念,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枪支类型、杀伤力、数量、危险性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罚当其罪。”更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更高法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刚本身从事装修工作而持有射钉器,知悉经改造可直接射击后,为打鸟、打野兔等 *** 无缝钢管、钢珠等对射钉器进行改造,经试验发现射击精度差,射击距离较短,枪支杀伤力相对较小,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社会危害较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孙某刚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