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矿权重叠,一家民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国家部委撤销,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更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判决,并确认部委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合法。
10月17日,更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2017年7月1日该法第二次修正施行。
更高法表示,十年来,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工作成效显著。数据显示,2015年5月至2025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办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08.5万件。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也面临着挑战,部分类型的行政案件多发高发,2024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中,因征收拆迁引发的“城建”“资源”类案件占26.1%,行政处罚类案件占比14.42%;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仍然较高,2024年全国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48.83%、申请再审率18.47%。
在一起涉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中,更高法明确,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衡量相对人信赖利益,不能“一撤了之”。
该案源于湖南省郴州市两个矿区的采矿权纠纷。
2006年,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甲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该矿权经批准 *** 给乙公司。因锡矿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乙公司的采矿权转为由原国土资源部审批延续。然而,部颁许可证上标注了一行关键提示:“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否则不再予以延续”。
几乎在同一时期,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向“XXX北段有色金属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该矿权后变更至丙公司名下,有效期为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
后经地质资料核实,乙、丙两公司的矿区存在垂直投影重叠。由于未能解决此问题,乙公司于2012年向原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2014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丙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丙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一审北京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更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和原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更高法在判决中指出,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许可类授益性行政行为,撤销时必须考虑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并遵循比例原则。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判决详细阐述了三大理由:首先,涉案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4年9月,而原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7月作出撤销决定时,该许可证即将到期。在许可期限临近届满、双方均已因资源整合需要停产的情况下,复议决定并未说明撤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其次,撤销决定反而可能使丙公司在后续的资源整合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加大整合难度,不符合行政目的。
此外,法院还认为,在对矿权重叠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和可能结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选择作出对相对人影响最严重的撤销决定,却未能充分说明理由。“仅简单以构成重叠即作出撤销决定,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马怀德教授点评认为,此案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关系的典型案例。
“该案裁判明确了复议机关采用撤销决定方式时需考量的因素。”马怀德指出,这包括权衡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选择确认违法等替代性结果;确需撤销的,还应指明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