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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生前是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副主任。去年 5 月 26 日是一个周日,吴某某在值班当天猝死。事后,昭平县市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昭平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某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昭平县人民 *** 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吴某某家属仍不服,将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 *** 起诉至法院。9 月 29 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行政判决书。
根据法院文书,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 *** 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9 月 22 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当天猝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某生前是昭平县市监局的在职在编人员,任办公室副主任。该局每逢周六、周日安排局办公室人员依次轮流值班,每天安排一人,值班采取的是 *** 转接的方式,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其职责为接听记录 *** 、接待来访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在之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局领导等。
2024 年 5 月 26 日(周日),下大雨,当日为吴某某值班。当日 11 时 38 分,吴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昭平县市监局大院停车,后于 11 时 41 分走出局大门口,约 12 时 30 分到达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12 时 55 分左右,店主左某发现吴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应,遂于 13 时 6 分呼叫昭平县某医院 120 出诊。昭平县某医院急诊科医师及护士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当日 13 时 50 分宣布患者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诊断为:1. 猝死;2. 急性心肌梗死。
同年 6 月 4 日,昭平县市监局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结合吴某某发病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为吴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 8 月 12 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某家属获知该决定后不服,向昭平县人民 *** 申请复议,县 *** 于同年 10 月 11 日受理并审查后,于 12 月 2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昭平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某某家属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昭平县人社局的调查中,昭平县市监局的办公室主任陈述,因下大雨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其于 5 月 25 日下午当面向吴某某口头安排,让吴某某于 5 月 26 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的经营人左某陈述,当天吴某某到店后曾口头交代其注意防汛;5 月 26 日参与抢救的昭平县某医院医生陈述,其到达现场后听店铺内其他人员说,吴某某是在店里看其他人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后发病。
法院:
无法证实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视同工伤应满足在 " 工作时间 " 和 " 工作岗位 " 两个条件。而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
该案中,事发当日为周末,吴某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当日的值班人员,但根据昭平县市监局安排,周末值班允许采取 *** 转接的值班方式,此时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办公室主任虽在人社局调查中陈述其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于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某某在 5 月 26 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事发时并非系在昭平县市监局的工作场所之中,而是在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
事发商店的经营人虽口头陈述,吴某某在当日曾告知其要注意防汛,但现在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对外宣传防汛工作系吴某某当日工作内容之一,且现场抢救人员表述其在现场听其他人陈述吴某某系在事发商店内看其他人打麻将期间发病。因此,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昭平县人社局针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处理后,认定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 " 视同工伤 " 的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县人民 *** 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复议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所作的案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9 月 22 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