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应急管理局10月15日发布《太原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5·22”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2日11时29分许,太原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在学院铸造楼合金熔炼实验室指导学生进行压铸实验过程中,发生高温熔融*液体喷溅产生轰燃,造成1名教师和3名学生不同程度烧伤的灼烫事故。
根据铸造实验室管理要求,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铸造教研室教师黄某某,向实验室教师武某某申请5月21-23日使用合金熔炼实验室,并提交了铸造设备申请登记表,计划5月22日上午带领2021级本科生曹某、2024级硕士研究生王某、赵某某等3名学生做实验,实验由黄某某指导,赵某某操作,王某和曹某辅助,操作流程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完成。
5月22日上午9时,曹某与王某先期到达实验室,陆续完成了压铸实验的前期4个步骤后, *** 告知了黄某某已具备继续实验步骤的条件。11时黄某某带着赵某某从办公室赶来,11时20分许,黄某某指挥曹某将井式电阻炉中处理过的熔融*液体,浇注到预热过的模具中,随后王某在金属液上放置保温棉。黄某某站在赵某某南侧1米处,指导拿着金属压头施压的赵某某进行手动下压,王某与曹某在附近观察试验情况。赵某某连续二次下压均未压到位,于是黄某某指挥让其第三次下压。11时29分,当赵某某第三次下压时模具内突然发生了轰燃,喷溅出的熔融金属液体将在场的4人不同程度烧伤。
该起事故造成研究生赵某某重伤,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门诊诊断:多处三度烧伤;多处二度烧伤;累及体表60%-69%的烧伤;呼吸道烧伤(中度);角膜和结膜烧伤。
教师黄某某上肢烧伤(右上肢,TBSA4%,混合二度);面额部烧伤(TBSA1%,混合二度)。
研究生王某面部二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面部化学性灼伤、体表小于10%的烧伤。
本科生曹某上肢二度烧伤、体表小于10%的烧伤。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直接原因为:5月22日实验当天天气为中到大雨,实验过程中实验室窗户开启,导致室内湿度较大(达到80%),在进行开孔泡沫镁材料渗流铸造法实验时,模具内裹入空气中湿度过大的潮湿空气,人工施压过程中潮湿空气中的水分遇高温迅速气化膨胀,模具下部放置的 *** 镁颗粒细小散热不充分,将高温*溶液从狭小的模具内顶起溢出喷溅,与空气中的水分发生剧烈反应后产生的氢气又在高温下引发轰燃,导致参与实验的老师和学生不同程度受到高温灼烫烧伤。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1.铸造实验室未配置安全防护头盔、防止灼烫的高温防护服、劳保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2.铸造实验室实验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炸熔融工艺,对风险预判不足,未设置温湿度计,对环境变化造成实验的影响辨识不足。
3.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中岗位人员安 *** 责不健全,管理职责不明晰,实验管理存在管理漏洞,管理员与导师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4.实验室应急预案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涵盖实验室所有事故类型,应急响应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7名责任人及太原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作出处理。
其中,教师黄某某申请使用实验室时隐瞒使用违规危险化学品,实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导学生实验在已发生过危险时仍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太原科技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
教师武某某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人员检点不到位,未履行实验室安全培训、设备操作培训职责,未有效制止黄闻战违规使用实验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擅自处置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太原科技大学给予其警告处分。
太原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对所属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学校各项制度规定不力,对学院教师长期违规作业,劳保用品配备不到位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据《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 *** 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太原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向太原科技大学校党委做出检查,建议太原科技大学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