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郭聪聪 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是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而制定。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含四个方面:
之一,在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额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首次把散落在各类试点中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统一监管,并针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制定了差异化计算方式,同时引入了逆周期调节机制。
具体来看,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风险管理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风险管理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因境内外资银行资本普遍不高,故境内外资银行可在“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中选择较高值)
《征求意见稿》明确,风险管理因子初始值设定为0.06,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为1,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与市场变化,适时对部分或全部银行的参数进行调整。此外,当银行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将触发预警,确保业务规模处于可控范围。
第二,《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监管覆盖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不含清算行)之间形成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融出业务,均被纳入管理范畴,但不包括境内银行投资或买入境外机构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的业务。
第三,明确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与境内同业业务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要求相衔接。
第四,《征求意见稿》对业务开展机构设置了明确准入门槛,并实行分级监管。准入方面,仅境内依法设立、具备较强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可参与,具体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且需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归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27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属地管理其余银行;所有开展业务的银行需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相关业务材料需留存 5 年备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
同时,考虑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涉外业务量小,国际结算与风险管理能力较弱,《通知》明确其不得开展此项业务,存量业务将自然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显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7日。